当前位置 : 首页 > 培养 > 政策法规 > 正文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30日 点击数:

西交研[2002]50号

关于公布《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经2002年4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二○○二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研究生 课程考试 规章 公布 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02年7月3日印发

西安交通大学

研究生课程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4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研究生课程成绩考核是评定研究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督促研究生经常地、全面而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反映教师治学精神的重要方面。为了加强全校研究生教学管理,健全研究生课程成绩考核制度,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提高教学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校管公共课程、院管课程。教学计划中的任一门课程(包括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每学期都要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与要求以实际执行的教学基本要求为主要依据。一般不应另出复习提纲或指定考试范围,更不允许暗示或者提示试题内容。

第二条 研究生应按培养计划和教学计划安排参加课程学习,研究生缺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的1/3,或未完成教师要求的报告、实验等,不得参加考核。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研究生课程考试由系(部)出题、评分,也可由主讲教师出题、评分,但系(部)要负责检查与审核,必要时还要经院审查。

学位课程一般由系(部)组织命题小组统一命题,报主管院长(主任)审查。全校公共课中的英语、政治、公共数学应同时出具2套符合教学基本要求,且难易程度相当的试题,同时做出标准答案,订出各题的评分标准,由研究生院培养办抽定一套为当次考试试题,另一套备用。命题小组或教师应认真做好命题工作,不得沿用上一年度(次)试题。

第四条 考试试题经审查、核对无误签字后,交付印刷。公共课试题由研究生院负责印刷,40人以下试卷采用复印方式,40份以上的试卷采用胶印方式。院管课由开课学院负责印刷。

第五条 选修课一般由主讲教师考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以采用笔试、报告、文献综述、小论文或大作业方式进行考核。学位课程一般应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六条 全校研究生英语课、政治课监考人员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其他课程由各学院负责。公共课监考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监考人员应严格要求,坚守岗位,发现违纪现象,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教师阅卷与评分必须严肃认真,力求做到给分准确、宽严适度、统一标准、贯彻始终。统一命题的考试,应尽量采取集体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应以课程结束考核为主。课程进行中的作业、报告、实验、讨论及平时测验成绩,一般不得超过课程成绩的30%。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

第九条 公共课和院管课程成绩,教师在考核结束后2周内填报考核成绩单分别交研究生院、开课学院,若是考试课,应附试题、试卷。公共课成绩由研究生院负责录入,院管课程由开课学院负责录入。教师无故逾期未报成绩者,取消次年上课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计划中所列课程均须考核,缺考者按旷考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增课手续的课程,不计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 不准研究生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若有充分理由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实际答卷估分相差较大,有必要查询时,可向所在院提出,由院通过任课教师查卷。课程成绩一经报出不得更改,否则按教学事故予以处理。若确有充分理由需更改成绩时,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长(部主任)审核决定。

第十二条 学位必修课无故旷考者,按“0”分记,予以学籍处理。选修课旷考,通报处分,一年内不得申报各种奖励。因故在考前请假并经研究生院批准未参加考试者,可按规定参加下一次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位必修课程考试累计有2门不及格或1门学位必修课程不及格,经研究生院院长批准,予以学籍处理。

第十四条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重选,不及格成绩报研究生院登记备查,但不记入成绩单。要求重修重选课程,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的实践环节应在2年内完成,完成后由指导教师或者有关教师分别在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讲座的成绩单上(社会实践应提供社会实践报告)填写工作内容、评语,并签名后送本院教学秘书处。

第十六条 经主管院长批准因故请假未参加考试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年度)安排的课程考试,不得单独组织考试。请假未获批准或者参加考试未交卷者均以旷考论处,该课程以“0”分计,予以学籍处理

第十七条 考试答卷应由院(或系、部、中心)集中保管一年后,才能销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 邮编:710049
版权所有:西安交通大学 站点建设与维护: 网络信息中心 陕ICP备06008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