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研〔2009〕112号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转导师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的在学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入校确定导师后,一般不得转换导师。但具有下述第四条有关情形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在校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见附件),经原指导教师与接收指导教师、转出与接收学院双方同意,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后转换导师。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换导师:
1. 原导师病故的;
2. 原导师因故不再具备指导资格和能力的;
3. 原导师调离本校的;
4. 因学院相关学科、专业发展规划调整的;
5. 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满一学期,博士研究生入学满一学年后方可提出转导师申请。
第六条 拟接收导师必须在职在编且具备接收当年的招生资格,具有招收名额。
第七条 在校研究生由于转专业而涉及转导师情况,按照转专业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