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列对研究生的基本要求
理想信念: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道德情操: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遵纪守法: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学业表现: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身心健康: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二、增设研究生学历审定委员会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历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教学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主要负责人、学院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会由研究生院提名,经校长批准成立后,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研究生毕(结)业名单;
(二)作出撤销研究生毕(结)业文凭的决议;
(三)研究和处理研究生毕(结)业争议事项;
(四)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和退学等处理决定。
三、完善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管理
在校学习时间实行弹性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为2~3学年,博士研究生为3~5学年,直博生4~6学年;非全日制硕士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2~5学年,博士研究生为3~6学年。
当在校学习时间即将达到上限时,博士研究生如需延期,则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最多可延长1年。
四、完善学费收缴规定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学校不予注册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学费缓缴,办理有关手续,并获批准后,学校予以注册学籍。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承诺的已注册研究生,学校暂时中止其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五、细化转导师、转专业和转学流程
(一)转导师,转专业
研究生入学后,遇导师病故、调离、丧失指导资格、健康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时,须申请转导师,必要时可以同时申请转专业。
研究生学习满一学年后,对其他学科(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有权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状况或创业需求,申请转导师、转专业一次。
在原一级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范围内转导师的,经接收导师同意,由学院审核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跨一级学科或学位类别(领域)转导师和专业的,经接收导师推荐,由转入学院组织专家组考核、审核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转导师前应书面向原导师说明意愿和理由,征得原导师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向原导师移交科研工作,结清财务和物品手续。必要时由学院负责与原导师沟通,原则上须尊重研究生的转导师(专业)意愿,并做好协调工作。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在读研究生应服从学校安排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除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转为临床医学硕士学术学位研究生外,其他学术学位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之间不能互转。
(二)转学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程序详见文件。
六、调整休学时间,完善休复学规定
申请休学的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至多2次,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二学年。
因出国(境)学习需要离开学校6个月以上的研究生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享受出国研究生待遇,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因病、生育和创业等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离开学校的和学校认为应当暂时中断学业离开学校的研究生均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陕西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七、调整毕业研究生后续申请学位的期限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通过毕业审核,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通过学位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未取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在毕业后5学年内,可通过补充研究、发表成果,完善学位论文,经本人申请,通过学位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八、完善结业条件,调整结业后申请毕业的期限
研究生达到在校学习时间上限或延长期满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通过结业审核,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满1学年,博士研究生在校学满2学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内容,成绩合格的,经本人申请,通过结业审核,学校准予提前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在结业后5年内,可以通过补考、重修、开展研究或撰写论文等学习活动,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经本人申请,通过毕业审核程序,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
经本人申请,通过学位审核程序,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九、规范学业证书管理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时,必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院和研究生院两级审查,核实无误,批准后方可修改,并按陕西省教育厅的要求报批。
对完成本学科(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学科(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辅修学科(专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于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十、规范培养层次变更管理
直接攻博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因病不宜继续博士学业的,或者在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中被分流的,或者直接攻博研究生学满两学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满一学年自愿降为硕士研究生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由研究生院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学籍层次变更为硕士研究生。通过硕士研究生毕(结)业审核,达到硕士研究生毕(结)业要求的,准予硕士研究生毕(结)业,由学校发给毕(结)业证书;通过硕士学位审核,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普通博士生因故无法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博士研究生学籍,申请硕士学位。通过博士研究生毕(结)业审核,达到博士研究生毕(结)业要求的,准予博士研究生毕(结)业,由学校发给毕(结)业证书;通过硕士学位审核,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院(研工部)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