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立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把奖助与育人紧密结合,培养研究生的思想品德、科学精神、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最终实现成长成才。
基本原则:统筹经费、强化激励、保障有力、公平竞争。
二、明确助学金资助标准与发放安排
1.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一年级为每生每月500元,至多发放12个月;三年级为每生每月600元,至多发放10个月,区间为秋季学期9月至春季学期6月;对于二年级研究生,由学院负责征求研究生意见后确定,或者沿用一年级的方案,或者提前采用三年级的方案,每年7月10日前报研究生院(研工部)备案执行。
2.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各年级均为每生每月1250元,每年至多发放12个月。学校助学金,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通过前,每生每月600元;中期考核通过后,每生每月1000元,每年至多发放12个月。
三、优化学业奖学金基本标准与奖励比例
表1硕士生学业奖学金基本标准和奖励比例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金额 |
覆盖率 |
金额 |
覆盖率 |
金额 |
覆盖率 |
10000 |
20% |
8000 |
30% |
4000 |
50% |
表2博士生学业奖学金基本标准和奖励比例
时间段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金额 |
覆盖率 |
金额 |
覆盖率 |
金额 |
覆盖率 |
中期通过后 |
18000 |
20% |
15000 |
30% |
12000 |
50% |
中期通过前 |
/ |
/ |
10000 |
100% |
/ |
/ |
四、优化奖学金评定
学校统筹评定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和新生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当年不得享受学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依据设奖人的意愿进行奖励,可以与国家奖学金或者学业奖学金兼得。新生奖学金可以和国家奖学金或学业奖学金兼得。
1. 对于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特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和新生奖学金奖励全体推免生。在录取阶段,根据推免生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录取学院认为应予考察的其他要素统一进行综合评定。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统考生。
2. 对于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在第二学年初,根据第一学年的思想品德、课程成绩、科研成果、学科竞赛和社会实践等要素统筹评定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获得者。按相同比例分别计算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名额。
3. 对于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只评定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延用上一学年的评定结果。在第三学年初,根据第二学年的思想品德、科研成果、学科竞赛和社会实践,以及“三助一辅”等要素进行综合评定。
4. 对于中期考核通过前的博士研究生,在博士研究生录取阶段,根据选拔考核成绩以及录取学院认为应予考察的其他要素综合评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其他符合基本条件的博士研究生评定为一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
5. 对于中期考核通过后的博士研究生,根据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思想品德、中期考核成绩、社会公益活动表现、学科竞赛成绩和 “三助一辅”工作完成情况等要素统筹评定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获得者。
五、优化奖助金结构
1.将原来硕士生的“学业奖学金”和“工程硕士研究生奖助金”“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金”整合为新的“学业奖学金”。同时,按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安排“工程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专项资金”,推进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加强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训练。
2.停止执行《西安交通大学“优秀博士生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西交研〔2009〕59号)。
六、规范发放与终止条件
1.发放条件:学校累计资助时间,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学年,普通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均不超过4学年,直博生不超过5学年。超出学校资助期限后,如需继续在校学习,博士生可向导师申请资助。
2.终止条件:因转博或转硕、毕(结)业和退学等缘故终止学籍的研究生,自学籍终止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
直接攻博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申请变更学籍层次时,还须退还在博士研究生期间所获得的学校助学金。
在学年中途终止学籍时,根据当前学年学籍存续时间退还学业奖学金和新生奖学金。在三个月以内、六个月以内、九个月以内终止学籍的,分别按所得奖学金总额的75%、50%、25%计退,超过九个月的不再退还。
七、合理安排文件生效时间
本办法经2017年7月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8级研究生新生开始全面执行。原《西安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西交研〔2013〕2号)、《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试行)》(西交研〔2014〕30号)、《西安交通大学“优秀博士生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西交研〔2009〕59号)、《西安交通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交研〔2014〕88号)和《西安交通大学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交研〔2014〕8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自2017年9月1日起,对于2017级及其以前的研究生,在奖学金评定工作开始之前,各学院可依据绝大多数研究生的意愿在本办法和原有办法之间选择其一执行。
研究生院(研工部)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