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和辅导员管理办法》(西交研〔2015〕77号)和《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西交研〔2017〕8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三助一辅”工作,坚持“在科研和实践中培养”研究生,提升研究生科学研究综合能力,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以有利于研究生成长成才和长远发展为目标,合理安排研究生的助研工作,避免单纯服从科研任务需要、工作内容简单重复、或缺乏必要的科研工作支撑、研究生不能参与足够科研训练等问题,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是导师的基本职责,研究生参与助研工作是培养的基本环节。
第二条 岗位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全校助研岗位的总体管理。
第三条 岗位设置。助研岗位由导师自主设置,具体任务由导师自主确定。
第四条 助研聘用。设岗导师自主招聘助研研究生。
第五条 岗位津贴。
(一)岗位津贴由基本津贴和绩效津贴两部分构成。基本津贴标准如表1所列。
表1 基本津贴标准(元/月)
研究生 |
时间段 |
工学 |
理学、管理学、医学 |
其他学科 |
硕士生 |
一至三年级 |
200 |
150 |
100 |
博士生 |
中期考核通过前 |
600 |
400 |
300 |
中期考核通过后 |
1200 |
800 |
500 |
(二)绩效津贴由设岗导师根据研究生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完成情况,结合考核结果确定。
(三)发放安排:先工作,后发放,依据助研任务的完成情况,由导师按月或学期从科研经费中直接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
(四)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外企(行)业进行专业实践期间的助研津贴由接收单位发放。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临床实习期间的助研津贴由接收医院发放。参加校企协同育人项目研究生的助研津贴按项目约定办理。
(五)当发放的助研岗位津贴低于基本标准时,导师须书面报告理由,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查。
因自身原因少发或不发助研岗位津贴的指导教师,学校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在下一年度限制其招生数量,直至停止其招生资格。
(六)对于哲学(01)、法学(03)、教育学(04)、文学(05)和理学(07)等5个学科门类以及理论经济学(0201)和医学基础学科(1001、1004和1007)等4个一级学科的优秀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从事自选基础课题研究过程中培养博士研究生时,助研岗位津贴由学校安排的“基础与人文社科专项资金”按表1所列“基本津贴标准”予以发放。
研究生院按学院(医学部)下达“基础与人文社科专项资金”名额,由学院(医学部)研究确定使用名额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每人每年至多可以获得1个名额。
第六条 质量保障机制
(一)研究生应认真履行助研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和要求。
(二)指导教师应合理安排不同研究生的助研工作内容,加强科学方法指导和科研能力培养,认真考核研究生履行助研岗位职责的情况,按时通过学校财务系统发放助研岗位津贴。
(三)学院应加强研究生助研工作监管,根据指导教师助研岗位提供能力和津贴发放状况合理配置研究生招收指标,将研究生助研工作表现纳入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指标体系。
(四)财务处定期向研究生院提供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发放数据。
(五)研究生院根据学院助研岗位提供能力、管理水平和津贴发放状况合理配置研究生招收培养规模。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对导师发放情况实时监督,及时提醒。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级研究生新生开始全面执行,原《基础与人文社科博士研究生培养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西交研〔2014〕34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自2017年9月1日起,对于2017级及其以前的研究生,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