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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若干规定
西交研〔2014〕xx号
为了全面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质量,促进博士生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激励博士生潜心攻读、不断创新。根据我校《全面提高博士研究生质量的若干意见》(西交研[2013]10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中期考核是博士生培养过程的必修环节,主要是对博士生入学后的学习与科研工作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着重考核博士生业务表现与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对于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进行及时分流。
第二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由学院(含学部、中心等,下同)统一组织实施,各学院应根据所属学科特点制定好本单位博士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并提前公布。确保中期考核工作“科学、合理、公开、公正”。
第三条 各学院应按学科成立博士生中期考核小组,由5-7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人数较多的学科可成立多个考核小组)。中期考核项目包括:学科基础综合考试、研究进展和综合能力三个方面(长学制研究生可不再参加综合考试),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建议按照35%、50%、15%的比例加权计分求得综合成绩(长学制研究生可按75%、25%加权)。其中,学科基础综合考试主要针对博士生所在一级学科核心基础理论进行综合测评;研究进展主要根据选题报告的内容,考核其在研究过程中以是否按进度计划完成相关的工作,以及所取得的主要成绩(如:发表论文、申报专利、基金撰写、以及研究过程中其他成果等),还应检查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设想;综合能力主要考核学生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外语水平、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等。
第四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一般安排在全日制博士生入学第四学期、长学制研究生转为博士生培养后的第三学期进行。博士生在参加中期考核前,需向学院提交由导师签字的课程成绩、开题报告、课题研究进展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五条 博士生应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参加中期考核的,需本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批准。对于延期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生,应在随后一个学期完成补考核,具体时间由学院确定。
第六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实行末位分流机制,考核结果纳入学生成绩管理。中期考核通过者将获得相应学分;对于中期考核综合成绩不及格者,或者综合成绩及格但单项成绩不及格者,或综合成绩排位在应考核人数末尾20%者,将被视为考核不通过,并被认定为初步分流对象;凡培养计划中任何一门课程不及格,或未完成之前的选题报告,或未经学院批准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者将被直接认定为初步分流对象。
第七条 被认定为初步分流对象的博士研究生仍可申请参加在随后一学期的补考核(具体时间由学院确定)。凡在补考核中,综合成绩不及格者,或者综合成绩及格但排位在应考核人数末尾10%者,均视为补考核不通过,并将被认定为最终分流对象。
第八条 研究生院根据各学院每届博士生实际招生数和分流比例指标,向学院下达中期考核的初步分流名额和最终分流名额。各学院的博士生中期考核或补考核成绩单(及认定的分流名单)应分别于当年6月、12月底报研究生院。
第九条 最终分流对象的分流途径有以下三种:
(1) 对长学制(含硕转博)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后,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最终可获博士结业证书,并可在一年内申请硕士学位;
(2) 对已获得硕士学位的攻读博士学位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后,最终可获博士结业证书;
(3) 对不参加中期考核或不愿转为硕士培养者,按博士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条 博士生本人若对中期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由所在学院组织核实并进行仲裁。如果对学院的仲裁仍有异议,可以向研究生院进一步提出申诉,由学校最后裁决。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级入学的博士生开始实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1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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