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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西安交通大学“985工程”二期“创新性人才培养条件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来源: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4日 点击数:

西安交通大学“985工程”二期“创新性人才培养条件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我校“985工程”二期支撑条件“创新性人才培养条件建设”项目(以下称“人才培养条件建设”)的顺利实施,推进教学改革,使“985工程二期”的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人才培养条件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六个部分:

1、创新人才培养平台建设;

2、课程建设;

3、新专业建设;

4、教学改革专项;

5、教材建设;

6、教学基础设施改造及教学条件建设;

一、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校成立“人才培养条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条件建设”的规划和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二条 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归口管理“人才培养条件建设”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人才培养条件建设”各项目的实施管理。在“人才培养条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有关项目的立项、论证和检查工作。并按学校要求,对实施的项目组织评估、验收、总结。

第三条 各学院的建设项目均应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应积极组织有关教师参加,并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承担各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并接受学校的检查。项目负责人若需变更,应由所在学院(或建设单位)提名,报学校“人才培养条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条 所有项目分设总负责人,总负责人一般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有关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监督项目的进展和经费的使用。

二、项目管理

第六条 各项目初步确定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项目申请人填写《立项申请书》,经学院组织评议、初审通过;由学校组织专家小组答辩和评审。

第七条 项目确立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所确定的经费额度要求,填报《任务书》。《任务书》中应有明确的建设目标、阶段成果、实施细则和分年度经费支出计划及设备采购清单,以利于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阶段检查、评估和验收。

第八条 各项目均采用项目负责人制的管理办法。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任务书》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 如项目建设内容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填报《项目内容变更申报表》,由所在学院(或学校)组织评审,并填写意见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如有涉及预定目标、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或已被中止的计划需要重新实施等情况,须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要求各项目每年末提供一次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及下一年度的执行计划。对项目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于取得预期成果的项目,可及时予以调整、中止,直至撤消。

第十二条 各项目验收工作在执行期终止后六个月内完成,学校组织专家组负责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任务及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与完成情况;经费及设备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的经验及问题。

三、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项目应严格控制在学校批准的预算额度内进行规划和实施。学校可根据各项目实施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各项目经费总额由学校一次批准通过,分年度核发。经费开支由“人才培养条件建设”各项目总负责人审核。经费管理办法按照《教育部财政部 “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4〕117号)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条件建设”的开支预算范围:

1、业务费: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材料费、资料复印费、网络费、外籍专家费用、差旅费、版面费、专利费、高值软件(类同固定资产管理)购置费、低值耐用品购置费。“创新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教学基础设施改造及教学条件建设”分项目的业务费应控制在总经费的10%以内;其他分项目的业务费应严格按照经学校批准的数额控制执行。

2、设备购置费:项目实施中经过立项、论证,按照设备采购程序所发生的设备购置费。“创新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教学基础设施改造及教学条件建设”分项目的设备购置费在可支配经费中所占比例应控制在80%以上;其他分项目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

3、修缮费:项目实施中有关项目所涉及的实验室改造、条件改善所发生的修缮改造费。修缮费应控制在项目批准经费的10%以内。

4、其他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经批准列入的其他费用,如必要的自制设备费、委托编制软件费等。此项费用应严格控制,一般应持有资质证书单位的正式发票,且应严格控制比例,并应由“人才培养条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方可支付。

第十六条 项目报销程序应按照《西安交通大学“985工程”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安交通大学“人才培养条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务处 研究生院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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