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研[2002]53号
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经2002年4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二○○二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研究生 博士 课程管理 规章 公布 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02年7月3日印发
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
(2002年4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全校博士研究生课程管理,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和培养方案顺利完成,提高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科博士生课程即本学科经研究生院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
博士生课程由研究生院汇编后公布,供全校博士研究生选修。
第三条 博士生课程中的公共课由研究生院根据各学科博士生学习的需求统一开设。
第四条 列入课程目录表的课程应相对稳定,但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进步及学科建设要求需增设、取消时,应经学科博士生培养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同意。
第五条 各一级学科或拓宽的二级学科必须开设讲座课,一般每年安排十次左右,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由所属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汇总公布。
第六条 凡已列入开课目录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出,并接收全校博士生听课。连续三年无人选修的课程或者任课教师与开课单位连续两年开不出的课程,研究生院可决定调整或取消。
第七条 为提高培养质量,应不断进行课程改革,加强课程建设和管理,研究生院每年列出专项经费,支持课程改革和课程建设项目。
第八条 博士生课程的教学大纲由开课院组织有关教师负责制定,经所属学科博士生培养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统一公布。
博士生课程每门为2学分。
第九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管理的依据,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和考核。教学方式可以因学科特点和课程性质而异,采取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
第十条 博士生公共课由研究生院组织教学工作,包括教学任务书、安排和落实课表。
其他博士生课程由主管各一级学科教学工作的学院负责组织,包括:组织教学、安排课程表和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生课程在开课期间,不得中途停课,如确有特殊困难,应报主管学院的有关领导批准。公共课停课需经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 对教学优秀的教师和做出明显业绩的管理干部应予以奖励;对失职者予以批准教育,必要时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新生录取后,博士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制定柔性培养计划。
第十四条 学分要求参照修订后的《西安交通大学关于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的若干措施》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