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研〔2015〕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一步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工作,要以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为契机,全面发挥“三助一辅”对研究生的培养功能和助困功能,以及对学校人力资源的补充功能;明确“三助一辅”管理工作服务培养、服务教学、服务学生、服务教师的定位要求;保证“三助一辅”管理工作与研究生培养、本科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有机衔接和协调配合,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研究生“三助一辅”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院牵头,会同教务处、人力资源部、科研院、学生处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教务处负责助教岗位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助管岗位管理,科研院负责科研基地的科研助管岗位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助研岗位管理,学生处负责辅导员岗位管理,财务处负责安排经费预算,发放岗位津贴。各聘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三助一辅”岗位的设岗、招聘、培训、考评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任务
第四条助教。依据本科教学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双重需求,学校在大面积基础课、学科大类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等理论课和实验课中设置研究生助教岗位。全校每学期设置标准助教岗位不少于500个。教务处于每年6月、12月核定下一学期的具体岗位计划数,通知研究生院备案。
每个标准助教岗位的工作任务为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理论课。在大班主讲48学时的情况下,助教承担1个自然班(每班30名左右的学生)的辅助教学工作。具体要求为:随堂听课、上习题课、辅导答疑、批改全部作业及试卷等。
2.实验(上机)课。助教承担2个实验班(每班15名左右的学生)、32学时的实验教学指导工作。具体要求为:预做实验、指导学生实验、组织实验考试、批改全部实验报告及试卷等。
第五条助管。依据人力资源补充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双重需求,学校在校、院机关(包括党群机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实验室、系(所)等部门的管理服务岗位,以及重点实验室、大型设备共享平台等需要助理技术人员的地方设置研究生助管岗位,纳入学校流动编制管理。在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编制内,每个空缺岗位可聘用3名研究生;在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编制外,按其编制数的10%核定助管岗位计划数。全校每学期设置标准助管岗位总计不少于200个。人力资源部于每年6月、12月核定下一学期各用人单位的设岗计划数,通知研究生院发布信息。
学校鼓励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专业/专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等科研基地依据科研管理和研究生培养需要自主设置助管岗位。科研院负责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每个标准助管岗位的工作任务由聘用单位具体规定。工作时间要求每半天至少3.5小时,每周3个半天,累计至少10.5小时,每学期至少5个月。
第六条助研。导师可根据研究工作和研究生培养的双重需要自主设置助研岗位,利用自有经费,自主招聘助研研究生。
第七条辅导员。依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双重需求,学校面向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设置研究生辅导员岗位。按学年聘任,全校每学年设置标准辅导员岗位不少于200个。学生处于每年6月中旬核定下一学年的辅导员岗位,通知研究生院发布信息。
每个标准辅导员岗位的工作任务由设岗书院/学院具体规定。工作时间要求每天至少2小时,每周6天,累计至少18小时,每学年至少10个月。
第八条学校按标准岗位配置、管理与考核。依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部分标准岗位可以分拆后聘任多名研究生共同承担,研究生可以连续受聘多个标准岗位,也可以同时受聘非独立的标准岗位,但不能同时受聘两个及以上独立的标准岗位。
第三章 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九条研究生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岗位,各聘用单位择优录取:
1.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正式录取且成绩优异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长学制研究生;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踏实认真,有责任感和进取心;
3.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其他特定条件。
第十条研究生助教、助管和辅导员上岗人员原则上应公平、开放、竞争和择优聘任,岗位职责、工作时间、申请要求、选聘程序、津贴标准和考核方式等信息应统一公开发布,聘任和考评结果等应进行公示。加强“三助一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在与培养、教学、人事和财务管理系统有效融合的同时,为研究生、教师和用人单位等方面提供专门的信息发布与交流服务平台。
第四章 岗位培训与考核
第十一条研究生助教在上岗之前必须通过学校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的助教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岗前培训。任课教师对助教研究生负有指导责任。
设立助管岗位的各聘用单位或部门要同时承担对助管研究生的指导职责,安排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助管研究生进行指导。
设立助研岗位的指导教师要按照因材施教原则,合理安排不同研究生的助研工作内容并加强指导和能力培养。
担任学生辅导员的研究生必须通过辅导员培训,在工作过程中接受专职辅导员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每学期末,用人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受聘研究生履行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合格者,记2学分,可续聘。考核不合格者,不计学分,且不得续聘原岗位。
自2016级研究生开始,作为纳入学分管理的必要培养环节,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必须完成至少1个标准岗位的助教、助管或辅导员工作。
第五章 津贴标准与发放
第十三条每个标准助教岗位的基本津贴标准为硕士研究生2400元,博士研究生3200元,依据不同课程习题课的数量,允许上下浮动20%。每个标准助管岗位的基本津贴标准为硕士研究生600元/月,博士研究生800元/月。每个标准辅导员岗位的基本津贴标准为硕士研究生1100元/月,博士研究生1300元/月。助研岗位津贴按学校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考核合格者,享受标准岗位津贴。考核不合格者,按不高于基本标准的80%发放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学校设置的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岗位的津贴由学校承担。学校设立专项资金,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安排,由研究生院进行统一管理。各科研基地自主设置的助管岗位的津贴由设岗基地承担,在其科研经费中列支。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试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