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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

来源: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30日 点击数:

第一条 凡批准在硕士研究生课程开课目录表中列出的课程均属硕士研究生课程。

第二条 研究生开课目录表每年由研究生院组织修订一次,凡属培养方案中的学位必修课程必须列入,选修课程可以在修订中增减。各学院应对列入目录的课程进行认真的审核,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 凡未列入本学年研究生课程开课目录表,需为研究生开出的课程为新开课程,新开课程须填写《新增研究生课程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列入下一学年的开课目录,公共课程需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条 如果连续3年选课人数少于3人或任课教师及系(所)两年不开的课程,即取消该门课程;以后若需再开,按新开课程申请办法办理。

第五条 凡列入学年开课目录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出,并接受全校研究生、在职培训生、研究生院批准的旁听生听课。如有特殊困难,限额接受时,应事先报研究生院批准,公布限额人数。

第六条 凡未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表中的课程,不属研究生课程,不计学分(第十六条所列情况除外)。

第七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管理的主要依据,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和考核。

第八条 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教学组织由研究生院负责(包括制订课表,发放教学任务书,教师的聘任,考试安排,成绩录入等工作)。除公共课外,其他均为院管课程。

第九条 院管课的教学组织工作由各院主管院长负责,各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在院长领导下具体管理。(内容包括制订课表,下达教学任务书,教师的聘任,考试安排和成绩录入等),并汇总考核成绩、试卷。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在开课期间,不得中途停课,如确有特殊困难,公共课停课需经研究生院批准,院管课程需经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所)均应重视对课程教学的指导和管理,保证课程教学的顺利进行,督促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主讲教师要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教材和教学内容,以及本课程涉及的最新成就,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将不定期地组织专家对课程教学情况开展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 听课人数不满5人,一般采取自学、辅导答疑方式授课。

第十三条 培养计划是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具体安排,应体现培养方案的要求;应有利于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有利于今后的发展。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学位必修课程必须严格按照各学科已批准设置的学位必修课程确定,并符合修课要求。

第十四条 工学硕士研究生在校至少须修满32学分,其中课程学习必须修满28分,实践环节(包括教学实践2学分,讲座2学分)4学分。非工学硕士研究生在校至少修满38学分,其中课程学习必须修满34学分,实践环节4学分。

第十五条 课程学习的28学分(或34学分)中,包括学位必修课程至少18学分,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3学分,第一外国语6学分,学位必修课程至少三门9学分,其他为选修课学分。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选学本科生课程,一般不能作为硕士研究生课程。本科生在本科学习阶段提前修读研究生课程,并与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吻合者,经过审批后,可承认其提前修读的学分。个别边缘学科或跨学科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根据学院培养方案规定可选修本科生课程,不超过2学分。培养方案中未规定选本科生课程的学科,选学的本科生课程不计学分。

第十七条 培养计划中所列课程,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全部学完(实践环节可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未按时完成课程学习者,按退学处理;如有特殊原因,应事先报研究生院批准。硕士研究生的公共课应在第一学年内学完,以便安排下一级硕士生的课程。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根据研究生实际情况及课题研究方向,由导师和学生共同制订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研究生选课信息卡上填涂的内容要与培养计划完全一致)。培养计划中学位必修课的审核由各院教学秘书负责。培养计划经院长审查批准后,原稿留各学院,院、系(所)、导师和硕士研究生各执一份复印件。培养计划是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管理文件和考核依据,研究生应严肃执行培养计划。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选修课,因故需要更改的,经导师同意后填写改课单,并送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公共课由研究生院更改,院管课由各学院更改。开学第一周和学期最后一周为改课周。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只有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可根据课程内容、形式及个人实际情况,不听课直接参加考核取得学分,但应于开课前报告任课教师并取得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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